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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提出32项具体任务巩固易地搬迁脱贫成果
- 发布日期:2021-08-05
- 来源:珠江网
- 阅读量:3075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结合实施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突出重点,按照分区分类、精准施策的原则做好后续扶持,多渠道促进就业,统筹推进配套产业发展、强化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融入,为实现搬迁群众“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打下坚实基础。
1.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组织对各地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巩固易地搬迁脱贫成果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省发展改革委、省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2.加强搬迁脱贫群众动态监测预警。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以安置区为重点做好易返贫致贫人口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建立农户主动申请、部门信息比对、基层干部定期跟踪回访相结合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发现和核查机制,实施帮扶对象动态管理。坚持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相结合,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省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3.保持后续产业扶持财政投入政策稳定。在安排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0亿元以上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扶持的基础上,继续统筹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支持各地后续扶持工作。同时,在安排相关民生领域专项转移支付时,对后续扶持任务重的地区给予倾斜支持。(省财政厅牵头负责)4.持续开展“走访群众、服务基层”调研。深入了解群众搬迁后生产生活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继续实施“以奖代补”,加大对安置区后续帮扶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5.加大后续扶持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支持搬迁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和搬迁人口生产生活。推动乡村振兴及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发展金融服务各项举措落实落地。(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负责,云南银保监局配合完成)
6.开展“政策落实大排查”“稳岗促增收”行动。实施“技能帮扶专项行动”,促进搬迁劳动力技能提升。开展突出抓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脱贫劳动力就业服务。持续做好省外稳岗、省内用工调剂工作,尽最大努力稳住转移就业人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7.开展外出就业精准对接。精准对接用工需求,提高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精细化程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8.发挥以工代赈促就业作用。因地制宜实施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以工代赈建设项目,支持改善安置区产业配套基础设施条件,优先吸纳搬迁群众就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9.支持搬迁青年群众自主创业。突显共青团特色,贴近青年实际需求,为青年提供订单式服务,帮助青年解决收入、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扶持青年创业。(共青团省委牵头负责)10.动态管理生态护林员。根据迁出地与迁入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对跨乡、跨县、跨州(市)集中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生态护林员,就近就地妥善安排参与生态管护相关工作,明确管护任务、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履职能力,确保稳岗就业和履行职责。(省林草局牵头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完成)
11.发展安置区配套农业产业。持续抓好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配套产业园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等农业产业项目谋划和实施,提高特色产业对有产业发展条件安置区的覆盖面。加强农业产业基地技术指导服务,开展农业技术培训,提升搬迁群众生产技能。引导和鼓励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开展订单合作、流转原承包地等方式带动有产业发展条件和意愿的搬迁户,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依法维护搬迁群众在迁出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林草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完成)12.金融支持产业发展。围绕全省开展“产业帮扶全覆盖”机制建设,支持搬迁安置区发展特色产业,探索建立金融支持产业发展带动脱贫户增收的挂钩机制。加强融资需求对接研究,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协作,做好咨询服务、明确支持重点、对接融资需求。(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牵头负责)13.加强东西部产业协作。依托现行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机制,积极争取上海市等地支持,引入实力较强的龙头企业,支持促进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鼓励龙头企业在搬迁安置区附近建厂兴业,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和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承接相关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和运营。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与搬迁群众创新合作模式,让搬迁群众更多分享后续产业发展红利。(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14.推行生态友好型生产方式。加强安置区周边建设的各类产业园区、扶贫车间、旅游设施等配套环保设施的监督检查。支持安置区的特色农产品申请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品牌。(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15.加大林草产业帮扶。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发展特色经济林产业,以林地资源为依托,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地区积极发展林下经济。巩固建设好经济林果基地,对现有的经济林果基地,加大提质增效工作,提高经济林产量和质量。加大林草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在易地扶贫搬迁地区的推广应用。(省林草局牵头负责)16.发展安置区观光旅游新业态。在项目资金安排、招商引资推介、项目投融资、A级景区(度假区和旅游目的地)品牌创建、旅游企业服务品牌创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品牌创建、文化旅游产品宣传营销、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旅游服务、文物博物事业发展、非遗保护利用、文化旅游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向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倾斜。(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负责)17.建立完善农村商业体系。发展农村商业,统筹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改善县域消费环境和促进农民收入、农村消费双提升,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科学规划县乡村三级商业设施、物流配送网络、服务设施和服务产品种类的建设和布局,进一步开发乡村休闲产品、消费产品。(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完成)
18.完善安置区社区服务设施。针对搬迁群众户口尚未同步迁移而不便办事等问题,设立便民服务点、代办点,加强信息化手段运用,拓宽群众办事渠道,让“群众少跑腿,信息多跑路”,切实为搬迁群众提供便利服务。支持全省安置区加强社区养老、儿童托管、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整合现有设施,实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儿童之家、殡葬设施有效覆盖,确保搬迁群众享受到便捷、有效的民政基本公共服务。(省民政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乡村振兴局配合完成)19.完善安置区教育服务设施。开展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含幼儿园)布局规划工作,综合考虑安置区人口规模与教育资源供给情况,推动教育资源扩容升级,努力满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就便接受良好义务教育的需求。加强搬迁安置区学校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地按照县管校聘的要求,采取多种方式配齐配足安置区学校教师、教学设施设备,共享资源,强化应用。压实迁出地和迁入地责任,确保搬迁安置区适龄儿童少年能就近就便入学。加强针对易地扶贫搬迁学生尤其是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关爱,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帮助搬迁群众子女实现“学得好、有特色、能出彩”。加强规范管理,强化责任落实,推进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全面落实好学生资助政策,督促和指导各地将搬迁安置区学校和搬迁困难家庭学生作为重点关注和保障的对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资助,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失学辍学。(省教育厅牵头负责)20.完善安置区卫生服务设施。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医疗卫生机构动态监测、动态管理。加强安置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运行管理,提升基本医疗和健康管理综合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改善安置区群众就医感受。(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21.完善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支持城镇安置区供排水管网、垃圾污水处理、供气供暖、公共消防等设施提档升级,加快电网增容改造、网络覆盖建设,因地制宜提升路网等级。将农村安置区水、电、路、气、通信、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纳入乡村建设行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对入户电气线路进行安全改造维护。将安置区已建成的配套基础设施纳入迁入地统一管理,落实维护管理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负责,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完成)22.改善安置区人居环境。加强搬迁安置区公共卫生环境设施建设和管护,积极开展安置区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持续改善环境卫生面貌。在搬迁安置区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引导搬迁群众转变不良习惯,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确保搬迁群众住上新居所、过上新生活。(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文明办牵头分别负责)
23.完善社区治理体系。指导各地合理规划安置区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设置,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自治章程,建立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制度。暂不具备成立基层自治组织条件的安置区,指导县(市、区)及时设立过渡期管理服务机构。健全村(居)民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社区组织,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支持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服务。做好搬迁群众户籍转接工作,为安置区合理设置派出所及警务室。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负责)24.做好技能培训及法制宣传等。在安置区的乡镇(街道)按照功能合理、经济适用、简朴庄重的原则建设一批职工之家示范点。重点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群众专项技能培训,组织好民法典知识普及、政策法规和消防安全宣传、文明新风倡导、关爱健康服务、文体娱乐等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法律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利用法律维权受理热线,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省总工会、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负责)25.吸纳青年参与安置区治理。注意发现热情主动的优秀搬迁安置区青年,将其吸纳为兼职团干部。在安置区建设共青团活动阵地,安排团干部、西部计划志愿者等专人负责管理活动阵地。面向搬迁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开展常态化、针对性强的服务,推动搬迁安置区青年主动参与基层社区治理。(共青团省委牵头负责)26.促进安置区开放融合。深入开展文化旅游“扶志扶智”,推进乡村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开展送戏下乡活动,鼓励乡土创作,推进乡村文娱、演艺、非遗、文博、文创等产品主客共享,丰富乡村文化生活,提升乡风文明,组织创作一批以脱贫攻坚为主题的优秀艺术作品,加快创作排演一批反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舞台艺术及美术作品。继续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提升工程。以安置区职工群众心理疏导为切入点,分类施策开展心理关爱服务,提高职工群众适应新环境的能力和幸福指数。大力开展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普及,开展寻找“最美家庭”、家庭环境卫生整治等活动,深入搬迁安置区妇女群众中,拓展“百千万巾帼大宣讲”的广度和深度。(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妇联负责)
27.有序推进拆旧复垦复绿。严格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及复垦复绿规定,积极稳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实现应拆尽拆,加大力度督促指导各地推进拆旧区复垦复绿进度,确保旧房拆除后及时完成复垦复绿工作。对已取得文物建筑认定的农民房屋,应在合理补偿农户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调整为村集体经营性或公益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和房屋产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今后的开发利用中享有收益权。(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配合完成)28.盘活搬迁腾退林地耕地资源。加强迁出区山林地管理,继续确保搬迁群众在迁出区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补偿政策,保障搬迁群众合法权益。按照退化草原生态修复项目政策和实施要求,结合各地需求和搬迁户意愿,做好废弃定居点种草工程实施。(省林草局牵头负责,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完成)29.落实搬迁群众医疗保障待遇。保持政策连续性,继续落实搬迁脱贫群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和“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报等政策,做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全覆盖。由迁入地医疗保障部门落实好迁入居民门诊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生育分娩医疗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和特殊困难人员医疗待遇,切实做好迁入人员的医疗保障转移接续工作。持续做好迁出区和迁入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等工作,做到“应保尽保”,不因搬迁出现漏保、脱节、断档等情况。(省医保局牵头负责)30.加强安置区资产收益使用管理。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产管理,符合规定且具备条件的集体资产可探索把资产折股量化为村集体和农民持有的股份,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资产收益可按规定用于支持搬迁群众发展产业、创业就业增收、解决搬迁群众面临的突出困难等,为安置区的后续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结合安置区实际情况,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可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31.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交易等有关规定。完善安置住房项目手续,加快完成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严格执行安置住房交易期限有关规定,规范安置住房出租行为。(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32.持续开展安置区消防安全检查整治工作。着力推动解决安置区消防设施设备损坏缺失、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明晰、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灭火救援力量不足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安置区消防安全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安置区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乡村振兴局配合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易地搬迁脱贫成果巩固工作,坚决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突出重点,共同发力,共同推动相关工作落实,不搞形式主义,杜绝“会议落实”“文件落实”。(二)强化部门协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乡村振兴局要牵头会同省级各有关部门,依托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调动本系统力量扎实推进,督促市县推动任务落实、政策落地、项目见效,确保取得实质性进展和成效。(三)形成政策合力。各部门要及时将各自制定的巩固易地搬迁脱贫成果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抄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同时,加强工作调度,每季度末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工作落实情况汇总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省乡村振兴局。(四)广泛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及时梳理各自负责工作领域内巩固易地搬迁脱贫成果典型人物、案例及经验做法,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